巡视组组长摘下“铁帽子”,实现一次一授权,成为新版条例的又一大亮点。
2013年,首轮中央巡视开始探索实行“三个不固定”,即组长不固定,巡视对象不固定,以及巡视组和巡视对象的关系不固定。为使这一创新举措转化为党内法规制度,修订后的巡视工作条例作出如上规定。
除了机构设置,此次修订还改进了巡视工作领导体制,明确要求“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此前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区市巡视工作是“指导”关系。
张军指出,将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区市巡视工作原“指导”关系改变为“领导”关系,是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执行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要求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李永忠接受表示,上述调整解决了此前一些省区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不统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指导”改为“领导”,有利于巡视制度发挥异体监督作用。
六、巡视组成员有哪些纪律和责任?
巡视组成员违纪违法最高可被追刑责
新版条例强调问责和追责,明确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如果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将被追责。同时明确,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巡视工作人员如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将面临纪律处分等追责。
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许多行之有效的巡视工作方针和经验做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将使巡视这把“利剑”更准、更快、更灵活。同时,条例规定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并将“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列为对巡视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
七、巡视结果如何反馈、报告、公开?
“双反馈”、“双报告”,以适当方式公开
新版巡视工作条例实行巡视情况“双反馈”、整改情况“双报告”。
条例明确“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