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新规解读 疫苗最新规定(2)

规章制度2018-07-29王新老师

★愿“疫苗新规”成一支公众免忧“疫苗”

每年的4月25日,是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今年已经是第30届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今年的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显得特别具有现实意义。赶在这一天,新修改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公布施行,既是最好的宣传,也是最有力的宣誓,回应了社会的关切,抚慰了公众的情绪。

儿童免疫预防接种,关系下一代健康成长,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疫苗新规就修改完成并且公布施行,足以体现国家对疫苗问题的重视。因为疫苗太重要了,因为孩子伤不起,所以出现任何问题,都有可能会被成倍放大,进而超越事实判断被过度阐释。明乎此,公众反应哪怕略显过激,其实都是很正常的,关键是我们要筑牢疫苗安全的防线,不能让疫苗安全在“恶魔的抽签”之外,还继续隐藏人祸的风险。

说实话,进一步排除市场竞争,进一步强化疫苗垄断,会不会是一个好办法,还有待检验。疫苗贩子更容易被垄断消除,还是更容易被竞争消除,这是一个问题。在垄断之下,会不会进一步产生权力寻租,进而让疫苗贩子获得更大灰色空间,这是值得忧虑的。垄断会否导致二类疫苗价格高企,同样是个问题。

疫苗安全无小事,无论是生产环节的疫苗质量,还是流通环节的冷链保存,抑或接种环节的正规操作,都需要有严格的规范和严密的监管。如果说当年治理矿难最成功的经验,就是要求“矿领导必须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那么,治理疫苗乱象最重要的手段,也应该是将包括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内的方方面面的利益,绑定到疫苗安全之中。

★疫苗出问题,政府官员就该“陪绑”

条例特别新增条款,规定发生特别严重疫苗安全事件的地区,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更是成为关注焦点。从提升监管效率的角度,落实地方政府对于疫苗安全的属地监管责任,其实是一种必然要求。一方面,疫苗安全作为一种退无可退的底线安全,各级政府再怎么重视都不为过。这一背景下,发生特别严重疫苗安全事件的地区,其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不过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是一种责任伦理的应有回归。另一方面,疫苗安全问题的出现,与地方监管部门的失察、失职甚至是渎职往往有着直接的关联。而将疫苗安全与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相挂钩,对于监管体系的完善和监管责任的层层落实,将有不可小视的倒逼作用。

对于疫苗事件的频发,早有专家指出其与违法违规成本过低有很大关联,这其中就包括监管的失职成本。而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游离于”疫苗安全的责任追溯之外,显然不利于提升整体上的疫苗监管违规成本。而横向比较来看,此前在食安、环保以及安全生产领域,都已有“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的明确规定。疫苗事关未成年人的安全和社会的基础信任,更不应该也不能在这方面例外。当然,从该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来看,显然还有提升的空间。比如对于如何界定“特别严重疫苗安全事件”,还应该合理地引入民众的“参考标准”,以确保该规定不至于被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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