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

规章制度2018-07-28王新老师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在排放工业生产无毒废渣、炉渣、生产垃圾、建设垃圾、工程残土等固体废弃物前,应到市固体废弃物管理所办理排放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排乱卸。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倒卖工业垃圾和残土。

第二十条医疗废弃物由环境卫生部门组织收集处理,其计价标准为每日接纳三十位病人,按产生一公斤废弃物计价收费;住院处按五张床位每日产生一公斤废弃物计价收费。

备有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并经环境卫生部门鉴定符合标准的医疗院所,可自行处理医疗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和居民均须承担除、运雪任务,除雪任务量按单位在册人数每人十平方米计算。其除雪标准是:

(一)雪停后二十四小时内,任务段内的积雪清除干净;

(二)所清除的积雪整齐堆放在街路两侧路边石以上;

(三)电、汽车站或垃圾箱、公厕周围无积雪堆。

第二十二条不准将积雪往排水管渠倾倒。

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着装整齐。

第二十四条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应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凡阻挠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和专业环卫人员作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烟蒂、果皮、纸屑等污物的,责令当即清除,并每次处以五元罚款。

(二)乱泼、乱排污水的,每次对个人处以五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十至一百元罚款。

(三)乱倒垃圾和粪便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每次处以五元罚款。污染面积超过五平方米(含本数)的,按污染环境面积每平方米罚款二元。

(四)从楼上、电汽车上抛扔废弃物的,每次处以十至五十元罚款。

(五)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限期处理掉。逾期不处理者,每日处以五元罚款。

(六)在道路两侧和街巷内堆物,有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每天处以五元罚款。罚款日期从发现之日起计算。

(七)在街路摆摊经营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次处以三十至五十元罚款。

(八)不履行门前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造成环境污染的,按责任区内污染环境面积每天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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