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未到质量标准撂扫街路的,每日每条撂扫街路罚款二百元,垃圾积存每日每吨罚款五十元。
(十)运输散流体物资沿途泄漏、散落、车轮带泥的车辆,责令当即清除,并每污染一延长米处以二元罚款。
运输易飞扬物资或垃圾未加盖苫布的车辆,每车次处以责任单位五十至一百元罚款,处以责任者十至二十元罚款。
(十一)在街路上冲洗车辆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污染一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十二)在城区内抛散纸钱和烧纸的,每次处以十至三十元罚款。
(十三)进入城区的畜力车未配带粪兜的,按每头牲畜处以驭手十元罚款。
(十四)在街路上施工或植树、修剪树枝、栽种花草、清掏下水污泥等,未及时清运造成环境污染的,每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十五)因施工造成妨碍垃圾、粪便正常清运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清理,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工程竣工后残土、残料未清除干净的,按污染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十六)市场、摊区等经营场地卫生不洁的,责令经营管理部门限期清理,并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十七)私掏市、区内厕所粪便和搜集尿液的,没收其工具,并每次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十八)公厕和小区化粪池粪便满溢,限二十四小时内清除。限期内不清除的,每天对责任单位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十九)向公厕内倾倒垃圾、污水、废弃物的,除令其清掏公厕或收取代掏费五十至一百元外,对单位处以五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十)擅自迁移、占用、损坏公厕、垃圾站点(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的,除责令修复外,处以五百至二千元罚款。
(二十一)公厕周围二米以内搭棚或堆物的,每日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二十二)对不接受或不履行除雪任务的单位,按应承担雪段面积每场雪每平方米处以十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对除雪质量未达到标准的单位,按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罚款。
对清运清除不及时的单位,每次处以三百至五百元罚款。
(二十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签订环境卫生责任承包合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千元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不办理排放手续,私自乱排乱卸的,处以三百至五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