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居民住宅小区环卫设施设置标准为:
(一)2万平方米以上至5万平方米以内的小区,设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垃圾转运站,其服务半径为100米一座;
(二)5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按其建筑规模,应配套建设环卫工人休息室或设置环卫所;
(三)居民住宅小区应配有水洗公厕,其规模以500人一个蹲位计算。
环卫设施建设后,由建设单位和环卫管理部门共同验收,由环卫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环卫部门参加新建住宅工程规划验收。对不按时清运残土、垃圾、废弃物的建设单位,环卫部门负责为其清运,所需费用从规划验收保证金中抵算。
第十一条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和自管住宅小区的生活垃圾、商服部门产生的营业性垃圾、粪便可自运自掏,也可委托环卫部门代运、代掏。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拆迁单位(含在街路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驻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单位应认真执行门前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责任区的范围是从单位门前至慢车道路边石,左右至比邻单位,无比邻单位的左右外延三米。责任区应配备专门保洁人员管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环境卫生责任区的保洁标准:
(一)人行道、草坪、墙根、树根和电杆根周围清洁;
(二)无痰迹、无粪便、无污水、无瓜果皮壳、无纸屑、无砂石等废弃物;
(三)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外体清洁。
第十五条各种商业摊亭、流动摊贩、杂修点等一律由经营者负责经营区域的清扫保洁并设置垃圾收容器。也可与驻地环境卫生部门签订合同,由环境卫生部门协管和代为清扫保洁。
第十六条在城区内设立市场摊区及早行夜市,应征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同意,建立严格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并接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拆除、拆迁环境卫生设施,应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确属规划需要,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批件,在拆除、拆迁前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