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介绍,在条例修订之前,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并应具备三项条件,包括企业具备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教授王月丹认为,这样的规定导致了一些漏洞。他介绍,比如疫苗的生产企业自己也可以进行疫苗经营,直接给接种单位供货。这样,导致最后到达接种机构的疫苗来源比较多,进货时就容易忽视对经营主体的审查。比如这次山东的疫苗案,就有可能是违法人员用了别人的资质进行经营活动,接种机构也没有及时发现,让一些违法疫苗进入到最终的接种过程中。
根据修改后的条例,今后,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平台上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王月丹认为,这意味着,今后接种机构就不能再找各种疫苗经营机构,也降低了监管的成本。
王月丹表示,此次改革后,一是疫苗的经营和运输更加规范,原来的脱离冷链的运输可能不会存在,二类疫苗与一类疫苗一样,进行同样的管理和记录,疫苗质量更有保证。
但同时,王月丹指出,二类疫苗纳入统一交易平台之后,管理成本可能会增加,市场竞争会减少,短期内疫苗价格会比以前提高。因此未来需要注意的是,维持市场定价机制,尽量避免价格的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