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规章制度2018-07-27三水老师

国务院于日前公布并施行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围绕决定的有关热点问题,国务院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的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规范流通

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

针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第二类疫苗流通链条长、牟利空间大等问题,决定删除了条例原有的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疫苗的条款,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同时明确规定,疫苗的采购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平台上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此外,针对“挂靠走票”等隐蔽违法经营行为,决定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接收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全程冷链

储存、运输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

针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疫苗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因脱离冷链影响疫苗有效性的问题,决定进一步强化了疫苗全程冷链储存、运输等相关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配送责任。第二类疫苗应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由其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

二是强化储存、运输的冷链要求。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按要求加贴温度控制标签。

三是增设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发现无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疫苗,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向药品监督管理、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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