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自治区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所制定的行业规则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六条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组织不得对商品、服务进行社会性评比、评价活动。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