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意义(3)

规章制度2018-07-20王华老师

史莉解释,新法用了一章七个条款讲家庭暴力的预防。总则第四条中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同时应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程度而有所区别,对于轻微家暴行为,要从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角度出发,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如果施暴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公权力就应及时干预,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特别是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新法设立报警求助、申请庇护等制度,实现“一条龙”保护

同时,强制报告义务是新法又一亮点,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义务。该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

此外,公安告诫制度则规定,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还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即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并据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反家暴法利器

“新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史莉解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如果受害人不想离婚、也不要抚养费、赡养费,就是不想再挨打了,就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且,只要是面临被家暴的危险,当事人就能申请。法院“应当”受理,而不是“可以”受理,这就为受害者提供了硬性的保护方法。

据介绍,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个独立的案由,这一规定很好地把反家暴法和刑法衔接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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