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界定恐怖主义
该法第三条规定,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此定义突出了恐怖主义在政治、意识形态上面的特征,将其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行为区分开来。在此基础上,该法对恐怖活动以列举方式予以明确,即:(一)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二)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四)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其他恐怖活动。
该法还对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和恐怖事件进行了界定,为正确理解和把握恐怖主义及其相关活动、组织和人员并加以防范和打击奠定了基础。
划清正常宗教活动与恐怖主义界限
现实中,一些恐怖活动往往披上宗教的外衣,打着宗教的旗号行事,以歪曲教义,给人们施以精神强制等方式,诱导、煽动、裹挟人们参与恐怖活动,同时也给普通群众造成思想认识上的混乱。
为此,反恐怖主义法强调将正常的宗教活动与恐怖主义区别开来,该法首先在第四条旗帜鲜明的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同时又在第六条强调“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这样既可以防止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宗教从事恐怖活动,又可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争取信教群众对反恐怖主义活动的理解和支持。
突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保护
在恐怖主义活动中,人民群众往往成为恐怖袭击的直接对象,这是由恐怖主义活动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为此,反恐怖主义法将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作为优先保护对象,该法第六十条特别强调“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在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处置措施中将“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列为首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