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免费助产服务项目,限定额度为1200元,其中新农合补偿最高限额为900元。计划性剖宫产住院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实施单病种费用补助为1200元。
3.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失独家庭成员,及民政、残联部门资助参加新农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困人员,持有效证明,如《扶助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5%;对具有两种以上特困人员证明的,只享受一种优惠。
4.双向转诊补偿对双向转诊下转患者进行康复、恢复性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取消起付线;上转患者不取消起付线。下转患者需严格审核下转证明等相关材料。
5.中医药补偿在全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中医药门诊补偿,补偿范围为门诊中药饮片费用及传统中医针灸、按摩、拔火罐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实行“零”起付线,按65%比例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200元。住院使用中药饮片报销比例提高5%。
6.继续实施22种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具体实施参照《关于下发黑龙江省2013年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障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13]168号)及《关于实施新农合部分重特大疾病门诊管理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15]14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22种重特大疾病病种见附件2)
7.恶性肿瘤放化疗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55%,肾功能衰竭透析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均为70%。
(七)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经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诊证明转至省外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外出打工、探亲或者异地长期居住的参合农民,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八)参合农民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县域外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25%;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10%。
(九)一般诊疗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将一般诊疗费通过基本药物实施、诊疗人次等绩效考核,以门诊总额付费方式拨付。(具体实施参照《依兰县新农合展一般诊疗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依农合办发[2012]4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