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遵循农民受益、市区联动、有序推进、均衡发展的原则,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统一预决算管理、统一账户核算、统一业务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待遇,提高新农合基金抗风险能力,逐步实现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均等化,形成公平可及、保障适度、资金安全、管理高效的新农合制度。
二、参合对象
(一)纯农人员
本区农业户籍及其外省市农业户籍配偶,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城保、居保等)的人员。
(二)镇保人员
度选择参加新农合门急诊统筹的镇保人员。
参合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家庭内已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障人员除外)。
三、筹资标准与方式
根据国家和本市医改规定的筹资和补偿要求,综合上年度基金收支情况,医疗费用增长以及基金使用结构(基本医疗基金占85%、大病保险基金占5%、风险金占10%),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筹资标准。
(一)筹资标准
2015年,新农合市级统筹人均筹资标准为1800元/人(备注:不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资金来源包括:
1.个人缴费:按照我区度新农合缴费标准缴纳。纯农人员的个人缴纳标准为310元/人;镇保人员参加新农合门急诊统筹的个人缴纳标准为1000元/人。特殊群体(指农村户籍的低保家庭成员、五保对象、60周岁以上老年农民、持证残疾人员,其中60周岁以上指195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人员)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区、镇(金山工业区)两级财政及区残疾人保障金作全额补贴。
2.区、镇财政补助:纯农人员各投入600元/人,镇保人员各投入615元/人。
3.市财政补助:纯农人员、镇保人员均投入290元/人。
(二)筹资方式
1.集中投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