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封闭区域及网络的经营价格问题社会普遍关注,条例对于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价格行为,一是明确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就近区域市场价格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并参照经营成本,依法制定相对封闭区域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规范;二是规定相对封闭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有关价格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三是明确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制定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并明码标价。网络销售是一种新兴的销售业态,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规范。条例一方面要求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向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工商登记资料等真实信息;另一方面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核存并按照规定公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所提交的相关信息,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网络交易价格秩序。
四、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规范政府定价首先要对政府定价的实体行为进行规范。条例从三个层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政府定价实行定价目录管理,明确定价的项目、内容和部门,并将政府定价纳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对政府定价机构进行监督;二是价格主管部门对其他政府定价机构的定价行为进行监督;三是价格主管部门要完善政府定价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定价与政府定价监督管理相分离的机制。
其次是从定价程序和定价原则上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政府定价应当履行成本监审、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等程序。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同时明确政府定价应当统筹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开展市场价格、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分析,按照规定进行成本监审,核定定价成本,并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第三对政府定价听证进行了规范。条例一是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听证的建议;二是规定了应当保障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充分反映各相关利益方的诉求和意见,政府定价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为听证参加人提供便利和条件;三是规定了消费者不得少于听证参加人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四是规定了听证参加人以自愿报名方式产生,需要随机选取的,应当现场公证。
五、加强价格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