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我省居住的港澳台人员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实施前已进行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规章制度2018-06-24李一老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我省居住的港澳台人员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实施前已进行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