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居住证规定最新消息

档案管理2018-12-19王新老师

为与国家版居住证制度相适应河北省将修订居住证规定

12日,国务院发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到时,持“国家版”居住证可享6项服务7项便利。《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继续有效。昨日(13日),记者采访了解到,我省将对《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作相应修订,明年元旦起同步施行《条例》。

居住证每年都需签注一次

根据《条例》,公民在非户口地居住满半年,即可申领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遇特殊情况,制发时限不得超30日。

如果公民符合申领条件,相关部门却拒绝受理、发放,工作人员将被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根据《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7项便利。

居住证到手后,《条例》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办理签注手续不收费。

我省将修订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条例》,“国家版”居住证制度出台后,需要各地及时出台相应政策。

昨日,记者采访了解到,《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自2012年3月1日施行后,我省暂住证制度就已被居住证制度取代。《河北省居住证》由省公安厅监制,全省统一制式。《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流动人口应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据了解,只要各种证件齐全,在我省居住证办理一律“当时可办”。

日前公布的河北省委《关于制定河北省“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更明确:实施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鼓励有稳定就业和收入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此次“国家版”居住证制度出台后,我省自下月起同步施行。“我们将在近期对我省居住证规定进行修订,以与‘国家版’居住证制度相适应,经过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就可公布实施。”河北省公安厅治安局人口管理支队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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