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月22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什么人需要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办法规定,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市区、县户籍的人员,应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申领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以及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如何申领居住证?
办法规定,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逾期超过1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但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