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正式发布

新政策2018-06-19王新老师

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根据该办法,河北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义务教育等八大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居住地参加高考等八项便利。办法还明确了河北省各类城市的落户条件,部分地区将建立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发布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开始执行。申领到居住证的居民,可以享受义务教育等八大基本公共服务和居住地参加高考等八项便利等。

2016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正式发布

居住证申领条件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市区、县户籍的人员,应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据介绍,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以及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符合相关条件也可在居住地参加高考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权利: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参加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按照规定提供住房保障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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