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
三十三条 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由县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再上报县政府。下列内容的请示性公文,直接报送县有关部门办理。
(一)有关经费申请的公文,报送县财政局办理。
(二)有关土地使用的公文,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
(三)有关城镇规划建设的公文,报送县建设管理局办理。
(四)有关人员调动、人事管理的公文,报送县人事局,由县人事局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三十四条 县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需要请示的事项,要先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县政府请示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呈报。非常设机够得直接向县政府行文请示。
县政府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三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按工作分工阅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公文,审批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上报的公文。
三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阅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适送。阅批意见用钢笔写在公文所附的文件处理笺上。阅批后的公文和批示件直接退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阅批内容转有关承办单位,并按时催办和反馈办理结果。
县政府领导接到各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单位)径送审批的公文,应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处理。
三十七条 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县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
三十八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县政府向市政府、县委、县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