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布政府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
(四)安排部署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县政府部门和各镇政府的工作做出指示。
(五)答复县政府部门和各镇政府报请县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三十九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县政府领导不直接签发未经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程序为:
(一)非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主管部门起草后先交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分管副县长意见进行修改,由分管副主任进行综合把关,送分管副县长阅签后,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确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门起草,先交县政府法制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会签审核),由分管副主任进行综合把关,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或分管县长签字后,报送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三)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行文的公文文稿,按上述程序审核后,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送县委签发;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的,按上述程序审核后,经分管县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字后送县委办公室签发。
四十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县长签发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县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通告,由县长签发。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副职,办事机构、县政府派出机构的行政正副职,局(科)级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部分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公文,由县长签发。
(四)各副县长、各镇长、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出国公文,由县长审核后报县委签发。
(五)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涉及县政府工作的公文,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六)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县长授权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属于办公室工作职责范围的,或经县长、副县长批示同意的,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一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县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