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二条 员工在考绩度内,从未请假、迟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绩总分数五分;请假在三日内者增加其总分数二分;全请假积计超过日未满日者,减总分数二分;日以上未满日者,减总分数五分;日以上者考绩列特等时,得晋一级,列其余等级者均不得晋级。
七十三条 员工在考绩度内旷工半日以上者,每满半日减考绩总分数二分。超过二日者不得晋级。
七十四条 员工在考绩度内曾受奖惩者,依下列规定加减其考绩总分数,但依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按其功过事实加减分数者,不在此限:
(一)记大功一次加分,记大过一次减分。
(二)记功一次加分,记过一次减分。
(三)嘉奖一次加分,申诫一次减分。
七十五条 员工在考绩度内曾受惩诫处分而经奖励抵消后,仍留存记过一次以上的处分者,不得晋级。
七十六条 员工终考绩奖惩标准规定如下,但依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及七十五条规定应予限制奖励者,从其规定。
(一)特等:晋三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之一级数或已支最高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收入之一次奖金。
(二)甲等:晋二级,晋级跨及上一等者,照计等级,但原支一等工资的员工,晋级跨及功级者,晋至一等一级,晋支功级者以晋一级为限,其未晋足的级数或已支最高功级而无级可晋者,其应晋级数,均予改发相当该晋级数全收入之一次奖金。
(三)乙等:晋一级,但已支最高功级者,改发相当晋一级全收入之一次奖金。
(四)丙等:仍支原级。
(五)丁等:降一级。
(六)戊等:降二级或提工厂会议通过予以开革。
七十七条 员工考绩列甲等以上,其晋级后已达最高功级,或现任领班职务,已达一等一级工资者,遇高一类有缺得举办转类考试,就考试成绩分上者,按成绩依序录取转类至额满为止。
七十八条 前条所列员工至当终考绩连续三成绩列特等者,得免参加转类考试,并优先予以转类。
七十九条 员工经转类后,依照原支工资改叙转升工类的等级。
八十条 员工终考绩分数,转类考试成绩分数,或免除参加转类的考试之资格条件相等,而编制工级不敷分配时,以资较深者为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