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侮辱主管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五)疏忽职务致损坏公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
(六)破坏团体名誉或散布谣言,影响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职务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诬控同事者。
(九)疏于检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窃者。
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会议推派代表调查属实者应予开革:
(一)借端聚众罢工、怠工煽动工潮者。
(二)故意损坏公物经查明属实者。
(三)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四)违抗命令情节重大者。
(五)窃取公物者。
(六)见灾不救,酿成大祸者。
(七)有舞弊情形经查明属实者。
(八)在公司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九)威胁主管及负责职员或领班者。
六十四条 未经列举而与五十六条至六十三条各条情节相当者,比照予以奖励或惩罚,但比照六十三条规定应予开革者,应提经会议通过。
六十五条 员工奖惩应由业务主管或警卫主管单位签拟意见,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
六十六条 员工犯有过失情节重大者,在未确定惩罚前得先行予以停职。
六十七条 检举舞弊及盗窃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组长为之。并负责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六十八条 员工功过的积计,均以同一度者为限,在同一度内功过相当者,得互相抵消。
八章 考 绩
六十九条 员工考绩应于每终举行一次,其在当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参加。
七十条 终考绩应由所属主管单位按员工工作、品行、学识三项秉公考评,送经劳务主管单位呈请主管核定。考评项目内以工作分、品行分、学识分、合计分为满分。
七十一条 员工终考绩等、分数,规定如下:
(一)特等:分以上者。
(二)甲等:分以上未满分者。
(三)乙等:分以上未满分者。
(四)丙等:分以上未满分者。
(五)丁等:分以上未满分者。
(六)戊等:未满分者。
前项列特等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列甲等以上人数不得超过参加考绩总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