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度(22)

规章制度2018-12-05三水老师

应严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四十六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征稽工作人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四十七条 征稽工作人员培训的方式、方法,由省、市两级主管机构确定。  四十八条 征稽工作人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四十九条 征稽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男满五十五周岁,女满五十周岁,且工作限满二十的;  、工作限满三十的;  五十条 征稽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待遇。  (十三)申诉控告  五十一条 征稽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自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领导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申请复核的机关必须在接到申请复核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征稽工作人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十二条 征稽工作人员对于单位及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五十三条 征稽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五十四条 征稽机构对征稽工作人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责任。  (十四)管理与监督  五十五条 征稽处负责征稽工作人员、所属征稽机构的全面综合管理指导工作。  县、区级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征稽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实施工作。  五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制度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市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征稽工作人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征稽工作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励及辞退国家征稽工作人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对不按照公正、合理、团结、高效的原则实施优化组合的,予以批评、纠正。  征稽机关按照征稽机构、征稽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制定规定的情况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征稽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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