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稽处单位职责机构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制度(21)

规章制度2018-12-05王新老师

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的,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三十二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职务升降  三十三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何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三十四条 晋升征稽工作人员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三十五条 征稽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备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十六条 征稽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在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征稽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三十七条 晋升征稽工作人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三十八条 征稽工作人员在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根据征稽工作人员职务的升降和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八)职务任免  四十条 征稽工作人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四十一条 征稽部门各级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征稽工作人员。  四十二条 征稽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征稽部门任职的;  、转换职位任职的;  、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十三条 征稽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转换职位任职的;  、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的;  、优化组合中不能胜任工作,离岗待业的;  、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以上的;  、退休的;  、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四十四条 征稽机关必须按照岗位设置原则,安排工作人员岗位(退职位)。  征稽工作人员在未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九)培训  四十五条 征稽机关根据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工作职位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国家征稽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征稽工作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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