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盘点制度(范例A)(3)
规章制度2018-12-05王华老师
盘点以当月最末一日及次月一日举行为原则。 (二)在制品原则上采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须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三)在制品的完工程度及液态物品的温度、比重的特性,各经管部门应制定盘点细则,以资遵循。 十二条 其他项目 (一)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会计人员,必要时并应会同技术人员,同赴外盘点,其盘存表一式三份,应由各外协厂商签认。 (二)寄存品:详列品名、规格、数量、金额、寄存厂商、结存数量,由寄存厂商签认。 (三)代加工料品:详列品名、规格、数量、代加工厂商,价值及结存数额,由代加工厂商签认。 (四)寄库的成品:于盘点前全部清理出库,其未能出库者,应列明客户名称、品名、规格、原开统一发票号码,数量及原因呈核。 (五)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理退货手续,验收及列帐。 (六)营业借出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全部收回,借条一概不予承认,如有特殊情况,应签呈(总经理核准)。 (七)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的盘点,适用依据盘点经过编造“盘点报告”。 (八)对外的外协合同应订明随时准予盘点及盘点盈亏的处理等条文。 十三条 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