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盘点制度(范例A)(2)

规章制度2018-12-05三水老师

统计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原子笔复写,并于盘点工作进行时编列流水号码,由会点人与盘点人同签注姓名、时间,如有更改,应经双方同签认。 (七)经管部门应依据盘点所得的结存量汇编“盘存单”,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会点部门,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七条 每月会计部门抽点 (一)每月抽点由会计部门主办,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二)抽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管部门为原则。 (三)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同办理。 (四)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帐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前正确的帐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五)存货纪录采电脑报表控制者,应以收发存月(旬)报表为调整依据,如月(旬)报表不及附送者,应先填列“结存调整表”的调整栏,由抽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同签章。 (六)每月抽点仍应填列“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 (七)液体及特定项目其范围由各公司自订。 八条 不定期抽点 (一)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或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 (二)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及会计部门同办理。 (三)抽点程序与每月抽点相同,但“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应再复写一份,交抽点人员。 九条 盘点报告 (一)会计部门应将“盘存单”的盈亏项目加计金额填列于“盘点盈亏汇总表”及“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各一式四份,送经管部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呈核,其中一份经由最高主管签注后转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每月抽点及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七天内,将“盘点盈亏汇总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二)会计部门应将盘点结果及发现的异常事项及建议,作成“盘点报告”一式三份,经呈核后,一份连同“盘点盈亏汇总表”及“项目别盘盈亏汇总表”于终盘点后一个月内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 (三)盘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十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 (一)各公司(总)经理室或会计部门,至少每月一次抽点现金,票据及其他出纳项目。 (二)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帐后举行。 (三)盘点前应先将现金柜封锁,并核对帐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同盘点。 (四)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盘点报告表”一项四份,经双方签认后呈核准一份寄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寄送期限依前述规定。 十一条 在制品 (一)在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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