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高考报名资格、加分资格等造假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着力优化考试招生工作服务,不断提高考试招生工作的满意度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按照具备良好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自律意识的要求,切实加强考试招生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要积极践行“立德树人,至公臻善”的考试招生核心价值观,树立依法治考、依法治招工作理念,结合当前考试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进一步建立健全考试招生工作队伍管理制度,完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强化考试招生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技能培训,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能推动考试招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干部队伍,切实提高考试招生工作管理水平。要建立科学的考试招生岗位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考试招生岗位资格制度,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奖惩机制,强化对考试招生队伍的约束力,努力提高考试招生工作人员服务水平。
(二)着力优化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校要加强作风建设和职能转变,牢固树立以考生为本的理念,把以考生为本作为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在优化服务方面下功夫,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考试招生工作的满意度。根据《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优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批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招〔2016〕5号)精神,各高等学校根据批次调整及志愿设置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好考生高考志愿填报的指导工作。要细化服务措施,积极为考生参加考试、填报志愿和录取等提供便捷、清晰、有效的政策解读、咨询指导,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招生服务。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15〕2号)要求,周到细致地做好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服务工作。要坚持以考生为本,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431号)的有关要求,切实把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放在招生工作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完善招生信访服务体系,设立接访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畅通申诉举报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信访问题,及时接受群众监督。要密切注意考生和家长的思想动向,妥善处理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各类信访案件,对考生和家长来访、来电咨询及申诉,要及时处理、积极沟通、快速反馈、耐心解释、限时答复。要安排专人接访,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的考生和家长,耐心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对考生和家长反映的招生工作中的问题要采取积极措施,逐一进行核查,依法依规处理,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