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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区税收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各级税务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依照法定权力、条件、范围、幅度和程序进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五条 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税务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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