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采购组织机构的考核评分结果和评审专家的日常评审行为,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主体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和三十一条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国家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2010年11月30日发布的《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0〕44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附件
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本标准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及部门、单位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发放。
二、省本级及各设区市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
相关费用应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项目预算中列支,分列“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