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以绩效评价报告为载体的绩效评价应科学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合理制定评价标准,规范开展评价工作,给出绩效评价结论,揭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评价结论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评价计分90分(含)~10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优;80分(含)~9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良;60分(含)~8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中;60分以下对应的评价结果级别为差。
以绩效报告为载体的绩效评价可以不设计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反映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等,可以不采取评分或评级形式。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直预算部门负责省财政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省直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应对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报告加强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报告予以应用。应用的方式主要包括:结果反馈整改、结果报告与公开、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等。其中,绩效报告的结果应用以反馈整改为主。
第二章结果反馈整改
第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应在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后二十日内,以正式文件或函件等形式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反馈给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第八条被评价部门或单位自收到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评价结论及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报送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
第九条 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价反映的问题,通过加强项目规划和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项目分配办法和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等方式进行整改。
第十条在评价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违规申报获得财政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收回资金,并取消违规主体三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应在收到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文件之日起九十日内落实整改,并于整改落实后十五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应建立整改跟踪机制。
第三章结果报告与公开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直预算部门应在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后三十日内向省政府专题报告。省属高校应在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后三十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