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生考试总分由招生文化课考试成绩、体育成绩和加减分三部分组成。
(三)考生所报考的外语语种要和招生学校要求的外语语种相符。在“特殊说明”栏未注明外语语种要求的,均表示只招收英语考生。
(四)统一招生部分中,“招生地区及人数”栏中标注有“√”符号的,表示该专业在该地区招生。该专业所有标注“√”符号的招生人数之和等于该专业“合计”栏中刊登的人数。凡标有“(住)”的标记,表示该专业或该专业在该区招收的考生全部住宿。
(五)统一招生部分中,普通高中“特殊学生”栏中所列数字为“特殊说明”栏中01专业所招各类特殊学生计划数之和。
(六)统一招生“特殊说明”栏艺术、体育、科技特长生招生计划“城区”为招收学籍在东城、西城、朝阳、丰台、石景山、海淀的考生以及学籍和户籍同属城区的回户籍考生;“郊区”为招收学籍在门头沟、燕山、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的考生以及学籍和户籍同属郊区的回户籍考生;“本区”为只招收学籍或户籍在本区的考生;未注明招生地区为全市招生。
(七)市级统筹计划中,除“特殊说明”栏中对住宿作特别说明的学校以外,其他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入学后均可申请住宿。
(八)贯通一、贯通二计划中,学校专业计划栏括号中为“学校推荐生”计划。贯通项目录取的所有考生均可住宿。
(九)公立普通高中按标准收取学费。示范性普通高中(重点高中)标准为800元/学期,一般高中标准为350元/学期,开展综合高中班试点工作的职业高中其综合高中班按一般高中标准收费,“特殊说明”栏中不再单独标注。其他类学校(专业)的学费标准在各校(专业)“特殊说明”栏内注明。除此以外的其它收费项目和标准,请考生在报考前向招生学校咨询。
(十)经批准进行专业加试的统一招生学校(专业),在“是否加试”一栏均标为“是”字。各学校进行“加试”的日期为7月3日—4日,“特殊说明”栏中不再单独标注,特殊情况以“特殊说明”栏内刊登的内容为准。考生进行专业加试时须携带“201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中考成绩单”和加盖所在学校或区公章的“2016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统一招生专业加试登记表”,需进行有关资格认定的考生应按要求携带相关证明。报考有“加试”要求学校(专业)的考生,必须加试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