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依托我市高校现有资源建设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加大孵化基地建设管理等资金投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一批功能配套完善、创业条件好、承载力强的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评选标准的,由市财政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十一)推行补贴申领发放“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创业者凭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承诺在6个月内提交下列材料的,可申请先行核发以下补贴:申请人承诺提供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可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人承诺提供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凭证,可先行核发租金补贴;申请人承诺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所吸纳就业人员最近3个月社保缴费凭证,可先行核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应材料的,最迟应在承诺期限到期之日起15日内将补贴资金退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逾期不退回补贴的,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有关骗取财政资金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追求刑事责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牵头)
(十二)推进网上办理业务。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公共创业服务信息网和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共享,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补贴申请、核发等业务。申请补贴所需资料和信息可直接通过信息系统获取或验证的,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十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各区要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目录,市有关部门、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购买服务项目可包括信息服务(项目开发、政策资讯等)、事务代理(工商、会计、税务等)、咨询指导(管理、法务、融资等)、创业孵化基地运作管理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