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挥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企业举报和督办制度,并针对企业负担问题组织实施专项治理。
(四)市民政局。负责清理规范市级所有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收费。
(五)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协会商会收费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以及对推进所属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进展情况等,并按规定时限完成相关情况及统计表的报送工作。
(六)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对本辖区批准设立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企经营服务性(中介)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工作,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减负办)、市民政局分别报送清理情况。
三、清理规范目标任务及工作措施
(一)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未经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对国家和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以及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基金项目,各执收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对因收文时间滞后等原因导致多收的,应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收费退付缴款人。(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别负责,市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二)清理规范强制垄断性的市级管理权限经营服务性收费。结合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的清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工作,对相关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对相关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统称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统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一律取消;对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收费,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市直各相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