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官网大全2018-09-13王华老师
因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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