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期满的,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已经按照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补充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34号)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员,在灵活就业期间可按照上述补贴标准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发挥公益性岗位的就业托底作用
公益性岗位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包括“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各区县要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根据“就业困难人员”自身素质、就业能力等情况,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
五、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技能培训
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素养和水平。“就业困难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补贴目录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鉴定合格的予以培训费100%补贴。积极开展定向培训,促进“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培训实现就业,就业上岗的可获得100%培训费补贴。丰富职业技能培训形式,探索通过“职业训练营”等服务手段,增强困难群体的就业能力。
六、购买社会服务促进困难群体就业
对于市场化就业存在困难的本市户籍人员,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多次就业服务且直接提供服务半年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就业服务。
上述对象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后,于3个月内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非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给予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难度适当予以浮动,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额度的50%。
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做好对服务对象就业后的跟踪服务,对稳定就业超过12个月的,可给予社会中介机构稳定就业补贴,稳定就业补贴以当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难度适当予以浮动,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额度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