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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流动就业人员凭“参保(合)凭证”向转入地(含兵团、内地)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转入地继续参保缴费且中断不超过3个月的,可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不设等待期;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间断,按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在转入地用人单位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等待期。

二、流动就业人员多次变更参保地的,转入地(含兵团、内地)应按《关于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113号)精神计算并核定参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在转出地职工医保的缴费记录、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要计入转入地职工医保缴费记录、缴费年限,各统筹地区缴费年限互认。对重复缴费的,转入地应按转出地提供的《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如实记载重复时段的缴费信息。

三、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当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换至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新政办发〔2006〕65号)中初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疆内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跨年度结算住院费用时,各统筹地区以入院时间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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