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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各定点医院,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天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方案》(津党办发〔2016〕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5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改革工作的要求,决定在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医保定点医院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和收费是指以病种的一次完整住院或日间病房诊疗过程为计价单位,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患者与医保定点医院按规定费用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收付费方式。其中,参保患者个人负担部分,以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病种费用标准两者较低值为结算依据,按照我市医保住院报销有关规定计算。
二、按病种付费和收费的医疗费用,包括病种一次住院或日间病房诊疗过程中,所涉及的药品、检查、护理、治疗、手术、材料、床位等医疗费用,以及院内、院外会诊费用,医疗机构要求或推荐患者外购的药品、材料等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和收费的病例,医院不得在病种费用标准外另行收费(超出基本医保支付标准的床位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