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满足以上除“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其他条件,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特定就业困难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在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补贴。
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的,可申请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其他人员的,可申请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
对于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上述补贴与本意见出台前用人单位享受的一次性补贴的期限累计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特定行业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特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于同一名“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期限累计一般不超过3年,补贴期满且该“特定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农民合作社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特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满的,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包括“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每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