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休假后事假超过20天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4)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外出或因私不能正常工作的,按永委办发〔2012〕39号《中共永定县委办公室 永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和永委办发〔2015〕107号《中共龙岩市永定区委办公室、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执行。
(5)根据《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解聘)。
2.病假管理办法
(1)工作人员确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向所在单位履行请假手续。每月病假累计达到15天以上的(含15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审批。
(2)请病假时,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和出院小结(工作单位在乡镇辖区内的,可以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相关材料)。
(3)病假期满因病情需要延长病假时间的,要及时履行续假手续。既未履行续假手续,又未按时到岗上班的,作无故旷工处理。
3.各单位应规范请假休假登记制度,建立请假登记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销假进行登记、累计、汇总。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均应按规定办理书面审批手续,并及时履行销假手续(“龙岩市永定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见附件,可在“龙岩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4.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请假销假管理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规范日常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敷衍了事、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一责任人、全体工作人员及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二、严格执行年度考核的相关规定
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闽委组通〔2007〕77号《关于印发〈福
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和闽人发〔2004〕46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年度考核。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年度考核工作的责任人和实施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