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闽委组通〔2010〕1号《关于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1)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2天(含2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4天(含4天),以及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2)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天(含4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8天(含8天)的,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3.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4. 各单位对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党政纪处分、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判处刑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区委组织部、人社局备案,并到人社局报批执行相应工资待遇,在个人年度考核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请事假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永政办〔2011〕113号《永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龙岩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如有达到或超过请假期限应减发工资的,要及时上报核减,逾期未报或隐瞒不报的,单位负责人和人事专干要负相应的责任。
2.请事假病假期间工资发放办法:
(1)请病假超过2个月或超过6个月的,分别按不同比例计发基本工资;
(2)请事假病假累计或超过11个工作日的,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工作性津贴和生活补贴按个人职级标准80%计发;事业单位基础绩效中岗位津贴停发,只发生活补贴。
(3)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贴(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