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工平均工资是多少【荐读】(4)

工资改革2018-10-07王新老师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依据:

(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政府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六)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七)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八)当地人力资源供求状况;

(九)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政府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考虑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因素,根据企业和职工实际情况确定。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正常劳动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四章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协商。

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企业工会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应当听取本企业职工意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的协商代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可以向职工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第二十三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应当在协商开始十日前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企业方应当提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缴税收、净利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在协商开始五日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首次协商会议由提出要约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主持。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