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强:140000×1.25%÷12=145.83(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小强:60000×1.25%÷12=62.5(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
3、计算3人个人所得税:
大强:(6000-414.80-3500)×10%-105=103.52(元)
中强:(4000-145.83-3500)×3%=10.63(元)
小强:1800-62.5<3500,不纳个人所得税。
【注】:以上计算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税收标准。
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扣税标准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0号),企业年金的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企业缴纳的年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基本养老以及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由企业方和员工方共同缴费构成。基本养老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且允许税前扣除。而企业年金却是企业自愿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年金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另外,由于企业年金采取的是自愿的原则,并不一定涉及所有职工。因此,企业所得税只能根据已纳入企业年金范围的职工的工资总额这个基数计算扣除。
【示例】
某企业有员工200人,2015年度工资总额为960万元。企业如果为全体员工缴纳年金,缴纳额应不超过960×1÷12=8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960×5%=48(万元),企业缴纳了80万元的年金,则有80-48=3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如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只有150人缴纳企业年金,150人的工资总额为720万元,缴纳额应不超过720×1÷12=6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720×5%=36(万元),企业缴纳了60万元的年金,则有60-36=24(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2015年缴纳的年应该以工资的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