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推行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明确了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爆炸、触电、建筑物倒塌等意外事故,接送过程中的交通事故以及养老机构及其护理人员的疏忽、过失行为;被服务对象外出参观、生产劳动、庆祝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等。
保障项目包括,被服务对象的残疾和身故责任、意外医疗责任、第三者责任、骨折或残疾用具费用、意外住院津贴、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全部纳入保险。这将有效缓解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赔偿压力。
截至目前,湖南共有敬老院、五保之家、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光荣院等共计2800多家,共有19.84万个床位。
意外住院、残疾用具费用均有赔偿标准
那么,保险金标准如何呢?根据实施方案,在保险期限内,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对象,因在养老服务责任范围内导致残疾或身故,伤残赔偿保险金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每人乘以残疾程度对应比例;意外死亡/身故保险金的赔偿限额为10万元/人,同时伤残或身故赔偿又均以被保险人(养老机构)对受害人的赔偿金额为限。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约定医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服务对象在此期间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意外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元/人。
导致残疾的,残疾者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费用(含更换所需费用),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承担给付残疾用具保险金责任,残疾用具保险金赔偿限额为1万元/人。
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导致服务对象骨折,服务对象选择住院治疗的,骨折治疗费用在意外医疗责任范围内给予报销。骨折治疗费用保险金赔偿限额为1万元/人。
遭受保险责任事故住院的,自服务对象住院之日起,保险公司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人每次事故最高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累计最高180天。住院津贴为每人每天40元,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为8000元。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紧急救援费用,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万元。
保险期限内,养老服务机构因保险事故需支付的法律费用、事故鉴定费用、必要的紧急救援费用,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每次事故限额分别为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