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人社发[2015]71号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管委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以下统称“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一)“退休(退职)人员”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二)“退休(退职)人员”挂钩调整
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同时调整
1、“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2、按“退休(退职)人员”本人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增加调整
(三)“退休(退职)人员”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再给予倾斜。
1.对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四)艰苦边远地区“退休(退职)人员”倾斜调整
对退休(退职)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20元;四类地区每月增加30元;五类地区每月增加35元;六类地区每月增加40元;其他地区每月增加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