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组织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面向里约奥运会编制外宣读本。邀请国际奥委会培训专家、港澳台职业发展专家赴大陆组织研修活动。组织参加国际体育职业大会,举办展览展示活动。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1985年9月27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国家体委制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实施〈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经我们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已报请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文件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制度是一九五六年制定的。一九六三年修订了运动员工资标准,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两次提高运动员的定级工资。一九八一年重新制定了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标准,减少等级、加大级差、扩大升级面等,使运动员、教练员的工资水平有所提高,调动了广大运动员、教练员的积极性,促进了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但没有从工资制度方面进行根本改革。运动员、教练员的现行工资制度体现运动队伍特点不够,仍然存在平均主义现象,不适应体育事业的发展和运动队伍的建设,需要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精神,针对现行工资制度的弊端,结合运动队伍的特点拟定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适当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技术高低、成绩好坏、贡献大小的差别。
(二)把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和教练员的工资同运动技术水平、竞赛成绩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促进训练和竞赛水平的提高;有利于运动员、教练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以及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根据运动队伍的以下特点,确定运动员的体育津贴和教练员的工资。
1.运动员入队年龄小、运龄短、技术要求高、劳动强度大、伤残多;最好年华从事体育专门训练,失去了求学机会。
2.教练员的工作既是复杂的脑力劳动又是艰苦的体力劳动,加上常年外出训练比赛,负担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