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工资支付条例全文(7)

工资改革2018-08-09才子老师

1、存在三种情形:(1)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2)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3)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2、计算基数:上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3、上限和下限: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加班费的支付标准---《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

1、存在三种情形:(1)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支付不低于计算基数的150%;(2)休息日加班又不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计算基数的200%;(3)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计算基数的300%

2、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的工资支付标准

《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17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五)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

存在两种情形:(1)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2)超出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工资;若协商不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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