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工资计算方法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研讨会在眉山召开
近日,根据省政府2016年地方立法计划安排,我厅在眉山市召开了《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研讨会,罗良娟副厅长出席会议。她指出,针对目前工伤保险行政争议高发的现状,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很有必要,省厅相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立法调研计划,做好与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的沟通协调,保质保量完成年度立法调研计划。她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制度的全面学习理解,本着工伤保险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和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根本宗旨,既要主动向用人单位和职工宣传解释工伤政策,也要准确、深入透彻的向政府复议机关、司法审判机关汇报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理、政策依据,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和理解,共同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厅法规处、厅工伤保险处、省社保局、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和部分市(州)人社局法规科、工伤保险科和社保经办机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研讨会。
2016年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