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增速下降,企业经营压力增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也会随之下调,这是必然的情况。”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表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对于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的民营企业而言,经营状况并不乐观,如果职工工资过高地增长,企业肯定难以承受。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韩巍认为,经济放缓不利于工资增长。经济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增速减缓,必然对工资增速产生影响。2011年到201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速与改革开放以来的其他年份相比已经明显下降。与此同时,工资增长率明显下滑,这一趋势还将继续。
在此背景下,若最低工资调整过快,可能带来负面影响。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每年最低工资标准上涨对农民工等群体的工资有一种牵引上调的作用,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会使低端劳动力成本上升,对于低端劳动力占比高的中小企业,用工成本会上升很多,产生很大的冲击力。不仅如此,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后,社保、公积金等最低计算基数也要相应调整,企业的负担会增加,利润空间也会被进一步压缩。
韩巍认为,应发挥市场在职工工资决定和调整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要进一步合理划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在工资决定中的作用。同时,要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机制。“最低工资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需要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和幅度进行更加审慎的判断。”
韩巍建议,通过科学测算评估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情况,确定兼顾劳动者工资权益和企业人工成本压力的标准。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体制机制,加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中的三方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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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总体目标:到2020年,在京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意见》提出,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重点提高中小微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落实对家政服务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开展员工制管理。
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