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解读(3)

工资改革2018-07-17三水老师

二十三、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分析:增加了调解期间的工资也需要补发,而且工资标准明确为劳动者本人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这里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应该是包括年终奖、加班工资、上下班交通补贴等特殊工资的。

二十四、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且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分析: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相一致。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