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到龄退出以及清退、辞退空缺出的乡村医生岗位,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统一招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补充进行。在新的乡村医生到岗之前,由乡镇卫生院选派人员履行乡村医生职责。
九、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十八)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各地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同时,要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目前,暂未连通信息网络的村卫生室,由中国电信甘肃公司制定计划,争取3年内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实现全省村卫生室网络全覆盖。
(十九)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探索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积极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统筹考虑、稳步推进。各市州要在2015年6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办备案。
(二十一)落实资金投入。省级财政和市州政府要加大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对困难地区的补助标准。县市区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二)开展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同时,要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