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二)开展契约式服务。各地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健康促进模式改革的指导意见》(甘卫发〔2014〕497号),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上门中医诊疗服务并按次收费,原则上每次收费不得高于10元,按新农合政策报销。同时,各地可根据服务半径确定村卫生室出诊费收费标准,超过1公里的,每次收费不高于15元,所收费用由服务对象承担。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十三)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十四)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要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经绩效考核后据实拨付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和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2149号),收取一般诊疗费。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